林学系教工党支部档案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支部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党支部档案管理工作由党委指导,党支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同时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
三、支部保管的档案材料尽量做到规格、形式统一,一般使用A4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
四、党支部档案主要包括:
1、民主评议党员材料。年度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形成的综合材料;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党支部对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等处置的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报告材料、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意见。
2、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等各种荣誉称号的授奖决定和嘉奖通报等材料。
3、处分材料。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
4、其它材料。党支部会议记录,各类支部学习、共建等活动记录。
五、党员档案管理人员要政治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责任心强;要保守秘密,热爱档案工作,熟悉档案业务,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
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外借支部保存的本人及他人的党员档案。
七、查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八、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九、本办法由本党支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